2010年3月28日 星期日

廢死 V.S. 反廢死

基本上我是站在反對死刑的那一邊,反對我的人先別急著罵我!!應該說在有完整的配套措施立法完成(如終身監禁、受害者家屬心理輔導...)之後,可以讓臺灣走入國際社會所認同的廢死國家。但是我要問的是,現在刑法有改了嗎?法律專家或是廢死聯盟有提出替代死刑的刑罰給社會大眾?能夠申張正義,還給被害者家屬一個公道的刑罰有被立法出來了嗎???依照臺灣立法院的辦事效率來看,可能等到關在牢裡等待伏法的死刑犯都老死了,都還立不出個像樣的法條出來,所以說現在我們還是有死刑的囉!!那廢死聯盟又怎麼能說服社會大眾去接受他們的理念呢?並且由一個法務部部長個人喜好來決定執不執行死刑,這樣的程序怎麼看都是錯誤,不是個法治國家應該出現的現象。


好,先不談死刑存廢的問題,稍為離題一下!現在說一說集會遊行法,因為我只是個小小工程師,不是法律專家,所以對集遊法現在修改成怎樣,我不怎麼清楚,我要說的是,之前常常聽到有政論名嘴、反對黨(非特定指藍或綠)的立委說集遊法是個鉗住人民自由的惡法,所以我們要反對它,不惜以暴制暴,還有民意代表聚集民眾帶頭衝撞,與執法的警察產生暴力衝突。

這是對的嗎?就我個人認為,法律再怎麼不好,但是在修改之前,任誰都要去遵守它,並且更應該用正常的立法管道去修改它,這才是個法制國家該有的態度。


再回到廢不廢死刑的問題,犯罪嫌疑人經過警察逮捕、檢察官提出犯罪證據,給量刑的法官判決,依照現有的法律三審定讞,做出最後的判斷,成為了罪名確定的死刑犯,這不都是法律的規範下完成的程序?只是為什麼等待執行時卻可以因法務部長個人喜好,做出不尊重法制的行為(遲不簽署死刑),那跟被判刑確定的犯人有什麼兩樣?若是如此,將來若有一天修改刑法廢除了死刑,但遇到一個嫉惡如仇、恨不得將罪犯碎屍萬段的法務部長(奇樂),是不是也可以將罪犯執行死刑(給我拖去斃了~)!?


我個人認為,廢不廢死刑都是其次,人民能不能守法才是最重要的,因為若一個社會人人都不尊重法律,將法制棄之如敝屣,那法律修改得再怎麼完美也是徒然。若是那四十四位等待伏法的死刑犯人,當初能尊重法律不做出傷天害理的事,我們偉大的"前"法務部長還需要代替他們下地獄嗎?所以誠心的建議王前部長及廢死聯盟,你們的理想很偉大但方法錯了,應該推動的不是廢除死刑,而是推動民眾遵守法制的觀念,並且以你們宗教的理念去"感化人心"。並且在社會大眾形成廢死共識之前,該抓去斃的,就斃了他,誰叫他當初要選擇犯罪。


最後也提出一個很矛盾的問題,那些自認為先進的廢死國家,有沒有因為國家利益、種族問題而發動戰爭的?若答案是有,這樣不是很奇怪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