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

關於勞工休假的權利!!

自從有了週休二日,原本應放假之紀念日,就只剩"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"、"和平紀念日"以及"國慶日"有放假,其他五天都被取消了,但其實各位勞工朋友可知道,勞基法第三十七條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,可是有明文規定那些紀念日應該是要放假的(請見最底下列出的參考法條)。


可知道在勞基法修正之前,原本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,所以那時候實施週休二日之後,一週就只有工作四十個小時,減少的八小時很多公司才規定把一些紀念日取消放假,以補足原本該有的時數(公司可是很會算的)。但在民國98年4月22日新修正的勞基法,第三十條就已經修正為"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",以現行週休二日來說兩週內一天八小時來算,勞工朋友就已經工作了八十小時了,那些實施責任制的公司更不用說,絕對超過八十四小時,所以可以以工會的名義,開勞資會議與資方協商,每日多工作半個小時,而爭取回原本該放假的紀念日。仔細想想,你有準時下班過嗎?所以多工作這半小時,其實對我們責任制的勞工,是沒有差別的吧!!


再來去年行政院通過了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』,有些公司就會想以這個條例告訴員工:"你們看,政府已經規定那些紀念日取消放假囉!本公司都與政府機關同步",但是仔細去看這個條例的第一條,

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』

第 1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,依本條例之規定。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,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,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有沒有發現,第一條就已經將符合勞基法的勞工朋友,排除在這個條例之外了,那公司就不能以這個條例來當藉口,片面取消休那五天紀念日的假。


講了那麼多,就是希望各位知道自身的權利,可以去向公司要回那五天的放假日,誰叫我們勞工朋友是臺灣經濟奇蹟幕後的無名英雄,啊~福氣啦!!


P.S : 小弟經過去年年底(99.12)被公司裁員之後,覺得公司"依法"都跟我們算的很精,12/10被裁員,還被要回之前已經報銷的教育旅遊補助,按比例追回(總金額) X 20/365,已經休的特休假也要按比例追回。的確公司沒錯,依法本來就是應該要回去的,我沒話好說,那之後大家就都要依法行事囉!不要對你資方有好處的就依法,對勞方有利的就不依法,天底下那有這個道理,您說是吧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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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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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勞基法

第三十七條(休假)

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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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勞基法施行細則』

第二十三條(應放假之紀念日)

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:
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元月一日)。

二、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。

三、革命先烈紀念日(三月二十九日)。

四、孔子誕辰紀念日(九月二十八日)。

五、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

六、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(十月三十一日)。

七、國父誕辰紀念日(十一月十二日)。

八、行憲紀念日(十二月二十五日)。
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,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。
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:
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(元月二日)。

二、春節(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)。

三、婦女節、兒童節合併假日(民族掃墓節前一日)。

四、民族掃墓節(農曆清明節為準)。

五、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。

六、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。

七、農曆除夕。

八、臺灣光復節(十月二十五日)。

九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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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總說明


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傳承之莊嚴意涵,目前有關其名稱、日期、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,主要係依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規定辦理。茲因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,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,且影響民眾休閒活動、工商企業運作、交通運輸調度及政府為民服務效率,為提高穩定性及法律效力,宜以法律定之。另配合公務員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全面週休二日,立法院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三讀通過「公務員服務法」修正案時,併作成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應提升至法律位階之附帶決議,爰擬具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」草案,其要點如次:

一、本條例之適用範圍。(草案第一條)

二、本條例之主管機關。(草案第二條)

三、紀念日之名稱、日期及放假規定。(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)

四、節日之名稱、日期及放假規定。(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)

五、紀念日及節日之紀念或慶祝方式。(草案第七條)

六、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及假期調整原則。(草案第八條)

七、因特殊職種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,第四條、第六條及第八條之放假日,得由勞

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。(草案第九條)

八、駐外館處及其他政府機關派駐境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,依外交部或行政院

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。(草案第十條)

九、本條例所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,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,得由目

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。(草案第十一條)


第 1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,依本條例之規定。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,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,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
第 3 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:
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:一月一日。

二、和平紀念日:二月二十八日。

三、國父逝世紀念日:三月十二日。

四、反侵略日:三月十四日。

五、革命先烈紀念日:三月二十九日。

六、環境日:六月五日。

七、解嚴紀念日:七月十五日。

八、原住民族日:八月一日。

九、孔子誕辰紀念日:九月二十八日。

十、國慶日:十月十日。

十一、聯合國日:十月二十四日。

十二、臺灣光復紀念日:十月二十五日。

十三、國父誕辰紀念日:十一月十二日。

十四、行憲紀念日:十二月二十五日。

第 4 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、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,其餘均不放假。

第 5 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:

一、民俗節日:

(一)春節:農曆一月一日。

(二)清明節:定於清明日。

(三)端午節:農曆五月五日。

(四)中秋節:農曆八月十五日。

(五)除夕:農曆十二月之末日。

(六)原住民族歲時祭儀: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,並刊登政府公報。

二、婦女節:三月八日。

三、植樹節:三月十二日。

四、青年節:三月二十九日。

五、兒童節:四月四日。

六、勞動節:五月一日。

七、軍人節:九月三日。

八、教師節:九月二十八日。

九、中華文化復興節:十一月十二日。

第 6 條 節日之放假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春節: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, 放假三日。

二、兒童節、清明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、除夕:均放假一日。

三、原住民族歲時祭儀: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。

四、勞動節: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。

五、軍人節:依國防部規定放假。

前項以外之節日,均不放假。


2011年1月7日 星期五

單身的人也進來看!! (對比文)

因為看到某篇文章(如下連結),有感而發所寫的~

如果你是單身的人進來看看


1. 睡過頭也沒有另一半叫你起床上班,更不要說有豐盛的早餐可以享用。

2. 手機常常無法通話費抵月租費,因為沒人可以打電話聊天。

3. 當Facebook、MSN的好友一個一個走入家庭,就會發現越來越找不到人聊天打屁。

4. 一個人的負擔越來越重,政府加稅、調建保費都想打單身者的主意。

5. 無法自己一個人煮五菜一湯,因為怕會吃不完,只能煮得簡簡單單。

6. 逛街買東西時,沒人可以給良心的建議,反而聽信店員的天花亂綴,而不知不覺敗了家。

7. 每到了特殊節日(情人節、聖誕節等)時,一個人去餐廳吃飯,想要好好的慰勞自己都覺得怪。

8. 逢年過節時,沒錯是可以回家陪陪家人,長輩們總是有很多話想對你講,但總是會嘮叨一句:"怎麼還不趕快結婚呀!!"

9. 單身的人,女的被叫敗犬,男的被叫阿宅。

10.看電視或電影時,總像個傻子,一個人在那或哭或笑。

11.放假想找兄弟(姊妹)出去瀟灑時,越來越難糾得到人,會得到越來越多的答案是:我要陪老婆(老公)。

12.掰不出來啦~ 所以單身的好處還是比壞處多,因此我還是單身狀態~XD